[司考]火锅店拍黄瓜罚1万——三种情况的学术问题探究

 2017-08-09 11:53:42   评论   1,694次浏览

今年司法考试是跨专业最后一年,很多想挑战天下第一难的考生如果不是法学专业的就是最后一年的机会了。司法考试很有可能会考我们近年的实时案例,那么关于火锅店卖拍黄瓜受到依法行政处罚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反响呢?

很显然,我们对于拍黄瓜这样的凉拌菜一直认为是普通菜系,而不是需要特种许可,所以对于这样的处罚感到惊讶。很多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罚有点过分甚至可以说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严格的按照当地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实是合规合法的处罚,只是围观着从感情上觉得不合理,因为毕竟不是有经营范围有备注的饭店的拍黄瓜就会比没备注的拍黄瓜新鲜好吃,但是出了问题,都也会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这里我们先对当地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抛开不谈,这里谈讨的是两种情况的司法问题。

 

1、诸如甲火锅店目前的情况,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并不包含从事凉菜销售。这种情况来说,A火锅店显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A火锅店虽然觉得憋屈,但是不能不接受,因为确实自己这种超许可经营的行为无可辩驳。当然,司法考试不会考这么简单的题目,所以这里探讨第2、3种情况。

 

2、甲火锅店没有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包含凉菜加工销售。但是客人又想在吃火锅的时候吃凉菜,这是合情合理的。于是甲火锅店到乙具有凉菜加工销售许可的凉菜店,购买凉菜,然后又卖给客户。这种情况,虽然是从乙店买的,但是其进行了二次销售,严格来讲仍然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风险。——这种是为客户着想,麻烦了自己,也没有解决问题。

 

3、第三种情况,甲火锅店(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并不包含从事凉菜销售)做了拍黄瓜,然后经过乙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包含凉菜销售)的审核和认可之后,放到乙店由乙店销售,客人在甲店购买凉菜时,服务员要求凉菜需要到在乙店购买,然后可以到甲店来吃。客人通过乙店买甲店做的凉菜,把钱付给乙店,乙点最后统一将凉菜部分的经营所得,扣除自己的约定手续费后,每日统一结算给甲。

 

单就凉菜销售环节,虽然甲是间接的销售者,但是实际的经营行为在乙店,乙店是通过自身销售凉菜后给予甲结算,而乙店在审核甲店凉菜合格并予以销售的流程,已经完成了经营行为,结算给甲的部分,可以视为甲的劳务、进料等费用。

由此可见,只有第三种情况是甲店在没有超许可经营的,当然,乙对甲店做的拍黄瓜经营的同时,也承担了对应的风险责任,这种情况虽然规避了甲的违法风险,但是难为了客户,就要为了凉菜,奔跑两个店了,所以,甲最佳的方案还是补办含有凉菜的相关证件,在未获得许可期间,只能通过乙店经营,但是这样增加客户麻烦的同时,也可能会影响自身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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